1、对于搬迁情况,请提供一份搬迁说明,如下情况需要按照初次认证受理: 1) 不是IATF 16949认证的制造现场或现有IATF 16949认证的一部分(即扩展制造现场或独立远程支持场所),但是将成为制造现场或独立远程支持场所; 2) 是一个独立远程支持场所,但是将成为一个制造现场; 3) 是一个扩展制造现场,但是将成为一个制造现场或一个独立远程支持场所; 2、具有扩展制造现场(EMS)的单一制造现场(适用时): 1) 应是一个单一制造现场(也称为主制造现场),其制造过程扩展到具有不同地址的一个或多个其他场所(扩展制造现场),作为一个制造现场共同管理,属于同一法律实体的一部分; 2) 扩展制造现场(EMS)应仅从主制造现场接受支持或向主制造现场提供支持; 3) EMS应位于距离主制造现场十(10) 英里(十六[16]公里)以内,且开车距离不超过六十 (60) 分钟; 4) 主现场和EMS应在单一质量管理体系下运行; 5) 主制造现场的管理人员应将EMS作为一个制造现场与主制造现场一起管理和控制。因此EMS不应脱离主制造现场进行自主控制和管理。在这方面,管理职责和权限不应委托给一线管理者(见第10.0条)或位于EMS的非管理人员; 6) 应有证据证明,管理人员与主制造现场一起积极参与EMS的控制和管理; 7) 管理人员可位于EMS, 前提是这些人员同时负责控制和管理其主现场和EMS的相关职责区域,而不仅仅是EMS; 8) EMS可能有指派的一线管理人员,他们具备有限的决策权,用于运行的、日常的EMS制造过程的决策;(这些类型的决策可包括但不限于,在出现质量问题时停止生产,或在EMS内分配相关人员,以确保有足够的人员和支持来执行制造过程。) 9) EMS可能有非管理人员(如,生产排程、制造工程师、设施维护人员等)位于现场,他们支持EMS和/或主制造现场,但不支持其他制造现场; 3、如外部支持场所已通过认证,需提供以下资料(适用时): (1) 审核计划和最终审核报告的最新版,包括所有相关的不符合和不符合管理记录,以客户和执行审核的认证机构商定的语言提供 (2) 所提供的信息清楚地表明: ① 位于远程支持场所的哪些支持功能向制造现场提供支持 ② 在远程支持场所执行的哪些过程涉及到相关支持功能 ③ 根据要求的时间间隔,用于支持受审核的制造现场的相关支持功能过程 ④ 审核了哪些过程,并通过在制造现场清晰的输入和输出(即相互作用)抽样对接口进行详细审核 4、 如果现场的一部分人员专门用于汽车产品的制造,则在以下条件满足的情况下,该部分的员工总数可用于确定审核人日(适用时): 1) 在实施之前,需获得认证机构的批准; 2) 汽车制造车间与非汽车制造有物理隔离(例如,单独的建筑,汽车和非汽车生产线/机器之间有永久屏障,没有共享的设备、工装、生产线等) 3) 在汽车制造车间中工作的人员接受相关培训并主要致力于在汽车制造车间中工作, 而非汽车人员不在汽车制造车间中工作 4) 支持活动员工人数至少应采用相同的员工比例(汽车制造人员除以所有制造人员) 5、转移审核组织应确保(适用时): (1) 发布了制造现场证书,或在独立远程支持场所的情况下,至少发布了一张制造现场证书,该独立远程支持场所在其上被引用(即证书未被暂停、注销、撤销或过期)。 (2) 没有超过允许的审核时间。 (3) 前认证机构不存在状态为“纠正措施未解决”的审核。 (4) 前认证机构不存在百分之百(100%)解决的不符合。 (5) IATF投诉管理系统(CMS)中的所有绩效投诉都处于“完成”阶段。 (6) 自上次转移审核以来,至少执行了两次监督审核,在转移的客户场所是基于年度审核间隔进行审核的情况下。 (7) 自上次转移审核以来,至少执行了一次监督审核,在转移的客户场所是一个独立远程支持场所及其支持功能是基于两年审核间隔进行审核的情况下 (8) 需提供前三年的最终审核报告和不符合记录。所提供的信息应包括客户对先前发布的所有不符合已被接受的证据,以及所有应当由前认证机构完成的验证活动已按要求执行的证据 6、集团方案需满足以下条件(适用时): 1)应包括至少两个制造现场,有或没有扩展制造现场EMS,在共同的质量管理体系下运行。共同的质量管理体系应: ① 集中定义的、结构化的和受控的过程建立; ② 用一套共同的过程测量方法进行监视; ③ 在获得IATF 16949认证的集团结构内的所有制造现场和独立远程支持场所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实施 ④ 仅在工作指导书/程序层面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记录进行本地化; ⑤ 有一个集中管理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方案; 2)应有一个已识别的质量管理体系功能所在的中心场所,该功能负责定义、构建和控制共同的质量管理体系。(注:中心场所不一定是该组织的“总部”)